現今防火門工程為系統工程,需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 11227/A3223防火門耐火試驗法測試合格,並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驗證登錄證書,及授權標識者,稱之為防火門。 依據美國NFPA及1BC規範所定義之『防火門』為「能夠共同提供開口部一定程度之防火保護之任何防火門扇、門樘、五金及其它配件之組台。」 依據國家標準CNS 11227/A3223防火加熱試驗結果,若防火門試體符合下列防火性能需求,就符合我國CNS 11227防火門判定合格基準: 1. 未產生防火上認為有害之變形、破壞、脫落等變化者。 2. 未產生通達試體非加熱面之火焰及有害於防火之裂隙、孔穴。 3. 試體周邊任一邊垂直於內面之變形量,未超過內扇厚度之二分之一。 4. 試驗體非加熱面未產生燃燒火焰。 5. 背面空間溫度不得超過260℃。 6. 10㎏砂袋撞擊後,試體未破壞,未產生貫通裂縫或未產生門厚錯開者。 7. 向試體中央部份噴水2㎜,無顯著破壞脫落者。 綜合言之在一定時間內,包括門扇、內樘及五金配件等。能夠符合耐火穩固性、遮焰性及絕熱性之完整內組,亦即在火場內相對能夠維持形體穩固,不使火煙穿透及阻隔熱源傳導等基本性能,才能將火災控制在防火區劃線內,不致延燒或引燃另一火場,具有此種基本性能的門才能稱為「防火門」,不論是何種材質,都必須通過經濟部指定實驗室之檢測。